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实施主体及承办科室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规划管理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5.已经审批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原件一份及JPG电子文件);
(2)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及JPG电子文件);
(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纸质四份及电子文件);
(4)烟台市建设工程申请审批综合表(纸质一份及电子文件);
(5)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纸质一份及电子文件)。
六、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企业为单位,向同级审批部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愿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d.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填报申请。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审查审批。申请人在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中看到许可决定。
领取证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烟台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所需要的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区规划管理办公室递交材料。
(1)受理: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
1、材料审查。受理报件后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2、现场勘查。
3、领导审核。规划管理办公室领导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决定:
区规划管理办公室领导审核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4)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各区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领取许可证书。
您可以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办事服务”页面选择相应的事项进行“预约”申请。自行选择受理日期,并按照提示内容在窗口受理时向工作人员提供网上预约号码和申请材料。网上预约号码受理当日有效。
七、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2个工作日(如需现场检查,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351窗口
2.电话咨询:0535-6631614(芝罘)、6326200(福山)、6887839(莱山)、4259228(牟平)、4693515(昆嵛山)
网络咨询:http://zwfw.sd.gov.cn/sdzw/zxts/consult_index.do
十、其他有关说明(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