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日期: 2021-10-28 16:27      来源: 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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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查事项

(一)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二)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三)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四)区市体育部门安全检查台账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1.游泳项目:检查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是否进行年度审核,水质管理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攀岩项目:检查攀岩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3.滑雪项目:检查滑雪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索道管理和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上岗。

4.潜水项目:检查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二)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1.游泳项目。检查游泳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1)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2)游泳池无视盲区。

(3)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 1.2 m 。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大于0.8 m。

(4)池面有醒目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台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水深不小于1.35m。

(6)水面面积在 500㎡ 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 2000㎡ 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4 个出入水池扶梯。扶梯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8)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9)游泳池应配备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GJJ122要求。

(10)游泳池的水温不低于26℃ ,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9667要求。

(11)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12)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施。

(13)应设置广播设施。

(14)应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并有明显标志。

2.攀岩项目。检查攀岩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1) 人工攀岩场所

①人工岩壁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要求。

②每条攀岩路线的宽度不小于1.8 m。

③每个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不小于8kN。

④每个保护挂片与结构直接链接,承载力不小于8kN。

⑤岩板耐受静载不小于4kN。

⑥岩板耐受动载不小于6kN。

⑦支点孔抗拉力不小于3kN。

⑧用于攀石活动的人工岩壁有效垂直高度应不超过5 m。

(2)自然攀岩场所

①每个固定的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不小于8kN。

②每个固定的保护挂片与结构直接链接,承载力不小于8kN。

(3)安全装备

①保护绳子使用登山动力绳,并符合GB/T23268.1的要求。

②安全带、头盔、铁锁、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定期检验。

③用于攀石活动的保护垫应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保护垫水平方向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 m,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juice岩壁纵向投影外沿不小于2.5 m。

(4)辅助设备

①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②有通讯设备,保持联络畅通。

③室内攀岩场所应设置广播设施、卫生间、器材存放仓库。

3.滑雪项目。检查滑雪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1)滑雪道

①室外滑雪道总面积应不小于6000㎡,室内滑雪道总面积应不小于3000㎡。

②滑雪道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3m,滑雪道雪面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杂物,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

③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室外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室内终点停止区域面积不少于500㎡。滑雪道终点停止区末端加装安全防护措施。

(2)设施、设备和器材

①索道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②在滑雪道的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③配备滑雪道平整专用机械设备。

④设有急救室、配备急救器械。

⑤配备滑雪器材维护、修理专用设备。

⑥滑雪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辅助设备

①应有衣物存储柜。

②应有男女卫生间。

③应有广播、通讯设备。

4.潜水项目。检查潜水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1)人工潜水场所

①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浅水区水深不得高于1.5 m,深水区水深不得低于1.8 m,池水面积应不小于100 m,潜水用池有安全的出、入水口和扶梯,更衣室与潜水用池之间应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②清洁池壁与水质的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等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③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④有装备设备和活动准备区域。

(2)天然潜水场所

①有清晰、醒目的潜水区域警示标志。

②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台或船只。

③潜水场所设置水绳和水面浮具(包括合格的浮标、潜水旗等)。

(3)潜水装备

①潜水装备状态良好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潜水装备还应有标明、技术指标、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要求的中文说明书。

②气瓶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的证明。

③应配备压缩空气系统,提供的呼吸气体应符合GB18435的要求。

(4)辅助设施

①应有男女更衣室,并配备存放衣物存储柜。

②应有男女沐浴室,其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③应有男女卫生间。

④应有广播、通讯设备。

⑤应有通风、干燥的潜水装备存放室。

⑥室内潜水场所应有紧急疏散通道。

(三)安全保障的检查

1.游泳场所。检查游泳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1)设施设备

①应配备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积250㎡以下的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积250㎡以上的应当按照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②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2)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积在250㎡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

(3)安全管理

①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救护制度,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②应设置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③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

④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⑤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⑥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⑦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员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2.攀岩场所。检查攀岩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①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救护制度,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②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③攀岩场所应有不小于1名攀岩技术指导人员,人工攀岩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④攀岩场所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应配戴明显标识。

⑤室内攀岩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

3.滑雪。检查攀岩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①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救护制度,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②在醒目位置悬挂“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和各种滑雪道、提升设备分布图。

③公共区域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④滑雪场所应当配备救护人员。

⑤专用急救设备应放在滑雪区域内便于取用明显位置。

⑥滑雪场所应有不小于5名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⑦滑雪场所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应配戴明显标识。

⑧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

4.潜水。检查潜水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①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救护制度,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②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③天然潜水场所有救生的船只。

④潜水场所区域活动人均面积应不小于4㎡。

⑤潜水场所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⑥潜水人员下水前应经过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⑦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潜水人员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在每次潜水之前,评估潜水环境和潜水人员能力,以确保安全。潜水技术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不小于1:4。

⑧潜水从业人员上岗应配戴明显标识。

⑨人工潜水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

(四)区、市体育部门检查台账的检查

查看区、市体育部门检查台账的记录,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的现象。

三、检查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 》(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体育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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