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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00004260213T/2021-34612 成文日期: 2021-01-08
发布机构: 市广播电视台 组配分类: 电视广播

关于年休假,这些知识你了解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副院长曲黎辉上线《民生热线》

日期:2021-01-08      来源: 烟台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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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副院长、二级调研员曲黎辉做客烟台广播电视台《民生热线》节目,就带薪年休假、劳动维权等话题和市民进行交流。

主持人:2020年,各级人社部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关系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其中对于带薪年休假有什么特别规定?

曲黎辉: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重要休假权利之一。基于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人社部在年初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就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意见,如:“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如果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这是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带薪年休假的一个完整安排。

主持人:但企业以及职工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企业想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而职工不同意,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怎么处理?

曲黎辉: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在有关文件中进一步指出,带薪年休假安排实行“共议单决”。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是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的,“与职工协商”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决定程序,但并不影响企业的最终决定权。所以在今年可能会有部分职工出现年休假在疫情期间被休假、被清零的情况,期间只要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工资那就是可以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职工的理解,这是特殊时期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的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安排。

主持人:在你们审理的带薪年休假争议案件中,企业和职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黎辉:企业最常出现的问题还是对年休假的法律政策掌握不全面,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休假安排等问题概念模糊。而对劳动者而言,最主要的还是仲裁请求超时效的问题。提醒劳动者注意,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这项请求,其适用的是一般时效,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这项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单位有权提出时效抗辩拒绝支付。

市民高先生来电:劳务派遣人员怎么休年休假?

调解仲裁二庭庭长段潇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也享受年休假。但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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