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1415/2020-29103 成文日期: 2020-09-08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组配分类: 教科文卫

第1704046号:关于在公司内部设立休息哺乳室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08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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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04046号建议的答复

曲鲁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在公司内部设立休息哺乳室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很合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是推进政策落实的有效配套措施。

2017年5月市卫计委与市发改委、工会、妇联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转发鲁卫指导字〔2017〕2号文件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机场、火车站及其他公共场所配置母婴设施,用人单位配置女职工哺乳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卫指导字〔2017〕2号),帮助职业女性和广大母婴体面度过特殊生理期,我市下发了《关于推进“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妈妈小屋”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卫计委牵头总抓,指导服务,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各级工会主动作为,履职担当,推进了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2018年3月,市卫计委、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度“妈妈小屋”验收情况的通报》,对78个验收合格单位名单进行了通报。2019年,指导基层工会继续推进“妈妈小屋”建设,并择优推荐申报6个省级“妈妈小屋”示范点,争取资金3万元。

下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卫健委、工会、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妈妈小屋”等母婴设施建设力度,打造20个市级“妈妈小屋”示范点,并力争有需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妈妈小屋”,鼓励引导企业将“妈妈小屋”建设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之中,切实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温馨、贴心服务,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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