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0-29096 成文日期: 2020-08-20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第1704092号:关于“限制‘黑名单’泛用”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8-20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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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吉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限制‘黑名单’泛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对策与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直击发展痛点,被列为重点建议。您的建议拓宽了我们的管理思路,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起到了推动作用。根据您的建议,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经多次走访调研,发现现行“黑名单泛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黑名单惩戒措施泛用,即在非惩戒领域实施了惩戒;另一类是黑名单范围泛化,即将部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作为惩戒对象。为了把您的建议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对您的建议予以采纳。

一是加快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清单”。三清单即数据归集清单、应用清单和奖惩措施清单,我委于2020年5月29日初步完成了三清单的编制工作,并同步征求了相关部门修改意见,拟于近期印发。三清单印发后,各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已签署的“43+4”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精准化监管。

二是开展信用修复攻坚月活动。为防范因黑名单泛化导致的各类企业风险,定于6月份开展“信用修复攻坚月”活动,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部署。全面梳理在“信用中国”“信用烟台”网站公示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1703条,逐条分解到13个县市区,要求按照“应修复尽修复”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修复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咨询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全面推进。

三是升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各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载体,为防范企业失信惩戒风险,我委拟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平台归集到的各类黑名单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面向企业提供自动提示预警服务,及时修复失信行为,退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是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联合市市场监管局着手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已报市政府)。要求:1.对共享经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量身定制监管制度,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企业1-3年包容期。2.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允许企业试错,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指导企业自觉改正,一般不予行政处罚。3.建立轻微或一般违法失信积累关注机制。对市场主体在短期内反复出现的多次违法失信行为,及时提醒约谈;经提醒仍无改观的,移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风险预警。

五是建立信用正向激励为主的工作机制。特别是疫情防控工作以来,我委坚持发挥信用体系正向激励作用,审慎使用黑名单机制,发布三批“抗击疫情光荣榜”、一批“诚信激励榜”,在全市范围发布“诚信经营倡议书”,广泛树立了信用榜样。同时,在全市各类信用相关文件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慎用“黑名单”等修改建议。

对以上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我们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希望您继续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附件:现行黑名单制度说明

 

现行黑名单制度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798号),黑名单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认定部门(单位)
    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黑名单。

    2.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黑名单。

二、认定标准

1.各领域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2.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认定程序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四、联合惩戒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签署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黑名单主体的惩戒措施。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五、退出机制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有关主体删除;主动修复,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的认定黑名单的;  有效期满自动退出;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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