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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5275127/2020-43422 成文日期: 2020-05-20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和规范烟台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日期:2020-05-20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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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国务院、省政府、烟台市政府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均对建设信用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烟台市中级法院、工商局、住建局等19个市直部门被纳入首批开展“红黑榜”发布工作单位,同时市信用办要求其他部门积极实践。

在自然资源领域开展的具体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土地出让金追缴难、法院不受理等现实困难。此外,诸如土地闲置、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问题,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应对处置手段,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相应问题效率成本较高。而失信信息管理制度目前看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行政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的有效途径。

        二、《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通过建立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失信信息的认定、惩戒、退出,着力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自然资源领域失信问题,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三、《规定》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六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及责任主体。第三部分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失信异常名单的4类认定标准和失信“黑名单”的7项认定标准。第四部分为认定及修复程序,主要包括采集告知、异议处理、审查确认、信息公示、信息修复、信息保密等内容。第五部分为惩戒措施,包括对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及“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的惩戒措施。第六部分为协调运转,成立失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单位)按照“分别采集、集中审核、统一发布、联合惩戒”的原则,沟通衔接,配合联动。

      四、《规定》亮点内容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事前主动查询,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严格落实信用惩戒措施,以此有效促进被惩戒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提高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效率。

      《规定》对自然资源领域失信行为实行分级认定和管理。依据失信程度将失信名单分为“失信异常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对列入失信异常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在门户网站公示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消除不良行为。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加大公开披露和曝光力度、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依法限制或禁止惩戒对象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从严审核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限制参加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等方式进行惩戒。

同时,《规定》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公开、从严把关”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审慎认定失信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在正式纳入失信名单之前,会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拟纳入失信名单告知书》。行政相对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拟纳入失信名单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被列入失信信息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或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报《拟解除失信信息申请表》,经失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实达到整改标准后,从失信信息名单中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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