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十五项举措

日期:2020-02-19 09:03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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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服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原则,提出如下举措:

一、坚持“六个聚力”,坚决夯实自然资源和规划基础支撑保障

1.聚力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突出“世界眼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烟台特色”,高起点高标准完成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建立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在此基础上,分级分类抓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突出抓好烟台国际招商产业园区以及海上世界、芝罘仙境、幸福新城、高铁新区等“九大片区”的规划设计,持续完善全域全要素的规划支撑。

2.聚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坚持“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建立精准化用地指标配置机制,全力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争取,用足用活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挖潜等土地指标拓增政策,合理配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配合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将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大盘子,争取上级“点供指标”“专供指标”以及更多调剂指标向我市倾斜。

3.聚力提高土地保障效率。实行用地指标预支管理,对急需落地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民生项目,纳入2020年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第一批优选项目以及“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全市“三重”项目,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协调对接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梳理遴选一批符合落地条件的大项目、好项目,建立急需用地项目库,在全省用地指标分配下达前先行进行用地审查审批,提前介入、高效推进各环节工作,确保重点急需项目精准供地、快速落地。

4.聚力盘活闲置土地。鼓励企业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对于因资金短缺造成闲置土地的企业,经认定非恶意囤地、炒地的,在企业承诺所贷资金仅用于本宗闲置土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聚力保障疫情防控项目用地。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和医药用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疫情消除后,需要永久用地的,尽快完善用地和规划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恢复土地原状,并及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严禁借先行用地之名,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实施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建设项目。

6.聚力畅通疫情防控项目规划审查绿色通道。新建疫情防控医疗卫生设施的,项目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建设;新建疫情防控医药用品、医疗器械生产及疫情防控项目相关配套市政设施的,在符合标准规范,保障消防等安全前提下,可以先行建设。疫情消除后,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办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现有建筑改造为疫情防控卫生设施的,无需进行规划审查审批。

二、实行“六个允许”,全力支持企业克服发展困难和压力

7.允许适当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时间节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根据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辖区项目用地,由区人民政府或管委提出申请后,按照用地方案审批形式,经市政府批准),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中止的原因及相关信息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烟台本地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出让时,应在相同媒体发布补充公告。

8.允许延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应手续。对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含)后土地出让进入审查期的,由被审查单位通过网络提交审查资料,确认竞得资格,其纸质材料需于疫情消除日后3日内到审查单位提交。对土地已成交,按规定应在2020年1月24日(含)之后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依竞得人申请延期签订。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延期签订时间为疫情消除日后3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延期签订时间为疫情消除日后10日内。

9.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医疗卫生用地及工业、仓储等产业用地,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24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依受让人申请,延期到疫情消除日(不含)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

10.允许暂缓土地履约现场核验。即日起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自2020年1月24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后10日不计入违约责任。

11.允许土地收回、储备签约和交地延期。对已签订《土地收回协议》或《土地储备补偿协议》需办理土地收回手续的,自2020年1月24日(含)至疫情结束后10日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对已签订《土地收回协议》或《土地储备补偿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约定了交地时间的,可依被收回方申请延期交付土地,延期时间按2020年1月24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后10日进行顺延。

12.允许延期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界临到期或已到期,需在疫情期间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依土地使用者申请,在疫情消除后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自2020年1月24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后10日不计入相关时限。

上述条款中的“疫情消除日”以烟台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项目开发建设的日期为准。竞得人、受让人、用地单位所在地区疫情消除日期晚于宗地所在地的,以竞得人、受让人、用地单位所在地区疫情消除日期为准。涉及上述条款在2020年1月24日(不含)之前发生违约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责任。

三、突出“三个升级”,不断提升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水平

13.升级重点项目服务机制。实施项目专班、直通车、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提前介入、容缺审查等服务制度,倡导“保姆式”“店小二式”等服务精神,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推进、追溯性评估,为项目建设提供强力“加速度”。

14.升级不动产登记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充分利用“烟台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烟台一手通app”等平台对网上报件流程、办事指南、公开咨询电话等信息提供扫码查阅、精准指导;对办理完毕的证书,提供“邮递办”服务。同时,大力推行“银行代办”服务,可由银行代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存量房抵押登记、存量房抵押注销登记等网办业务,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15.升级应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积极开展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预约服务,加强“互联网+不动产”线上服务功能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使用“网上办、掌上办”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需到服务窗口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错峰错时办理,并提供电子证照服务,让企业和群众“一次办成、一次办好”。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到现场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消除后止。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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