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52803XP/2020-36818 成文日期: 2020-12-09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专项应急预案

烟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日期:2020-12-09      来源: 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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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指挥有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 4 类: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火灾分类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五)风险评估。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破坏性大、处置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我市人口密度大、林农交错,进山入林活动用火频繁,随着可燃物载量逐年增加,重点林区已超过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每公顷30吨的临界值,加之胶东地区春季干旱少雨、大风天气较多,极易引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六)应急资源。目前,我市已建立市、县、镇三级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体系,并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建立了以县、镇两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体,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组建的预备队为辅助,以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以及当地群众组建的余火清理队伍为补充的扑救体系。各级救援队伍均配备了高压(高扬程)水泵、细水雾灭火机、泡沫灭火枪、风力灭火机和消防水(罐)车等扑救装备和运兵运输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多数林区开通了防火道路,以确保扑救队伍快速到达,部分重点林区铺设引水上山水管网和修建水源地,能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水源。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一)组织机构

       1.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是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市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参照设立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3.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森防指负责设立,当地森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

      (二)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市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开展森林火灾防范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构建统一防灭火信息平台,共享森林防灭火信息;负责森林火灾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森林航空消防工作,协调航空消防救援力量开展巡护、扑救有关工作;负责修订《烟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承担较大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领导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有关部门查处火灾起因;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森林消防专业扑救力量建设;协助市应急管理局修订完善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市森林火灾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理信息数据;参与综合性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县市区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3.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新闻报道的协调组织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信息网络舆论的监测、搜集、引导和管控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火灾发生地通信安全畅通。

      7.市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工作。

      8.市民政局:协助火灾发生地政府做好伤亡人员有关殡葬及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9.市财政局:筹集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建筑行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在林区、林缘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烟台市车务段、齐鲁交通发展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缴通行费等工作;负责做好公路、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耕地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生活必需品应急调配工作。

      15.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A级旅游景区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指导A级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人员疏导等相关工作。

      16.市城管局:负责直接管理的公园、以及公园内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及临床救治等工作。

      18.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后环境评估,协助宣传森林防火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

      19.市水利局: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市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20.市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以师生为主体的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21.团市委:在市森防指统一部署下,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火期气象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负责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23.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增援工作。

      24.国网烟台供电公司:负责全市林区输电线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森林火灾现场电力输送控制工作。

      25.移动公司烟台分公司、联通公司烟台分公司、电信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全市林区通讯基站以及通讯线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三)市森防指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市森防指在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火场指导协调组、专家与通讯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

       1.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有关人员组成。

负责建立与火场指导协调组的沟通联络;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森林火灾;及时处理反馈国家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导协调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必要时请示调动直升机参与灭火;负责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2.火场指导协调组组成及职责。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烟台警备区、市公安局、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指导当地政府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现场扑火需要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3.专家与通讯组组成及职责。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均设立专家与通讯组。专家与通讯组由熟悉森林防灭火、通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有关人员组成,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有(无)线语音通讯、摄像及图传、测绘等设备。负责与综合协调组建立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及火场图像传递畅通;根据火场信息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气象、通讯部门负责提供及时的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4.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支持保障组由市森防指成员单位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市森防指指令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三、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一)林火预警与监测。

      1.依托各种信息采集,及时掌握当前地情、林情、人情,结合气象因子变化以及火灾历史资料,进行火情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准确预测当前森林火情发生动态,进行森林火险预警。

      2.依托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地面瞭望台和巡护人员24 小时不间断监测以及电话报警平台,及时发现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报告。

      (二)火险预警级别。依据气象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变化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3 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三)火险预报与发布。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通过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和短信平台发布。

      (四)林火信息报告和处理。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对接到报告或监测、巡护中发现的火情,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森防指办和上级主管部门。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森防指办要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森防指办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及市森防指办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要指导县市区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并将火情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县森防指办要第一时间受理和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县级森防指办应每隔2小时向市森防指办报送火场综合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森林火灾信息时,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森林火灾信息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森防指负责指挥,根据响应等级做好扑火力量组织动员、火灾扑救、扑救兵力调动、转移安置人员、伤员救治、重要目标保护、扑火安全防范、善后处置、社会治安维护、信息发布、火场清理、应急结束等工作,市森防指给予指导和支持;跨县市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和指导。

      (一)分级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设定市级 3 个响应等级。

       1.市级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起火30分钟尚未扑灭明火,其他林区起火 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过火林地面积初步判断超过10公顷,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掌握火场动态;

      (2)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周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赶赴火场增援。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起火 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其他林区起火 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受害林地面积初步判断超过 20 公顷,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或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的;

      (4)可能发生过夜火的;

      (5)其他需要市森防指组织协调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市森防指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和市森防指要求确定)进入指挥位置;

      (3)市森防指派出火场工作组赴火灾现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周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烟台市警备区、烟台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市级预备队伍和其他群众性队伍赶赴火场救援。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市森防指要求开展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市森防指办通知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做好扑火准备工作,视情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市级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的;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起火 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其他林区起火 8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严重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市森防指启动市级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

       在市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市森防指指挥率领副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市森防指分工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市森防指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4)根据火场天气实况,由气象部门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5)派出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飞机参与火灾扑救,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森防指请求调派直升机实施灭火增援;

      (6)启动跨区增援调动机制,及时调度周边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以及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和消防救援支队等市级预备队伍参加扑救,并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调动全市范围内可调用的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并向省森防指请求调动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7)落实国家、省森防指要求,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二)响应程序。当火情出现符合市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市森防指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相应等级,市森防指办按照响应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市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扑火力量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预备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建设,配备“以水为主、风水结合”的森林火灾扑救装备。

       跨县市区增援以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各县市区选派30-50人的精干力量作为跨区增援的突击队伍。跨县市区调动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森防指提出申请,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市、县(市、区)、国有林场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为扑救火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三)物资储备保障。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都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四)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经费。森林火灾灾害发生后,按需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五)后勤保障。各级森防指要建立森林火灾扑救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应急车辆的配备和应急物资、生活用品的供应,解决所有参与指挥和扑救人员的运输工具、饮食、饮水、保暖和油料等问题。要在火场成立保障调运小组,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有效保障。

     (六)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各级森防指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市森防指每年组织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进行扑火演练,各县市区森防指每年都要组织专业队、半专业队进行 1-2 次的扑火演练。

       六、善后处置

     (一)恢复与重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核实和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对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和补偿。当地政府应组织开展火烧迹地的林木恢复。

     (二)调查与处理。森林火灾处置完毕后,由市森防指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火灾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总结与汇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市森防指。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关预案。

     (二)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森林火险

预警等级

对应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预警信号

图标

黄色等级

三级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橙色等级

四级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红色等级

五级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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