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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0-41762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一级调研员刘旭平解读《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31      来源: 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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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政策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一级调研员刘旭平解读《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经2020年11月1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7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共五十一条,对安全预防、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等事项

明确了立法目的,如《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强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适用范围、城市公共安全的定义、政府和各部门职责、联动协作、社会动员、宣传教育以及奖励等进行了规定,提出要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专家库,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二、明确了城市公共安全预防范围

对各级政府公共安全工作规划、应急平台建设、风险管控评估、救援队伍建设等作了规定。提出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承担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研判、指挥功能,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如《办法》第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指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承担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研判、指挥等功能,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区(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应当与市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对城市应急避难和传染病隔离场所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等作了创新性规定,并对做好财政预算保障工作作了规定。如《办法》第二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并根据隔离治疗需要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三、制定了监测预警程序

突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功能,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提升险情、灾情、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和监测预警能力。

规范了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报告内容以及报告要求,对上位法规定进行具体的细化,《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等级、研判、发布和解除程序进行明确。

四、补充规定了应急处置和救援事项

明确提出因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需要政府采购物资的,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需要。同时,对救援物资的调用、分配进行了规定,《办法》第四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合理调用、分配救援物资,优先运送处置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危害的人员。

五、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细化了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的13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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