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0-38165 成文日期: 2020-11-04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专项应急预案

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20-11-0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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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海上溢油事件、重污染天气等事件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其他突发事件次(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市政府(管委)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牵头,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应急烟台海事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利农业农村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救援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必要时,请驻烟部队参加。

医学救援组:由卫生健康牵头,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商务局、烟台海事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生态环境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牵头,生态环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专家咨询组:聘请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主要组织应急管理、医学、化工、消防、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污染防治等方面专家参与环境应急预防和咨询工作,为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包括:(1)为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研究事发现场情况信息,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对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以及各工作小组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2)对污染扩散的控制和消除、污染物处置、事后污染评估、环境恢复与重建提出建议。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对辖区内的重大、较大危险源进行事前评估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管委)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3.1.2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省政府红色、橙色预警发布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或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或事发地区市(管委),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的原则为“先控制,后处理”。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争取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一)先期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二)应急响应。对于前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市生态环境须立即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有关人员集结到位;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

原则上,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设立应急监测、污染控制等若干工作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政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按照省政府、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必要时协调驻烟部队、武警参与救援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通信联络。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市政府(管委)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区域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烟台市、各区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1)生态环境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政府按照预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区市政府(管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53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烟政办函〔201534号)停止执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3.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4.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5.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内容

6.应急协助部门列表

7.事故现场应急防护基本原则

8.现场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组成及部门职责

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和调查,负责应急地理数据测绘和信息提供。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和指挥场所的建设。

市城管局:参与相关事件调查,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的查处;协调城市供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运输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处置、调查,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后城市水源工程供水安全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参与市场农产品等应急物资保障,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商务局负责应急期间相关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

文化和旅游局:参与预警信息发布、信息公开、舆情引导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测、健康宣教工作。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

市应急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的协调。

市气象局:负责风速、风向、降水等气象条件监控并提供相关气象数据,参与大气污染、水污染趋势预测,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烟台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制,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烟台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落实,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理赔。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附件3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动态更新)

序号

部门

联系电话

1

市生态环境局

0535-6920549

2

市委宣传部

0535-6789651

3

市发展改革委

0535-6242893

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535-6692051

5

市公安局

0535-6297535

6

市财政局

0535-6688032

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535-6262749

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35-6719001

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0535-6905956

10

市城管局

0535-6151712

11

市交通运输局

0535-6243337

12

市水利局

0535-6786516

13

市农业农村局

0535-6691967

14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0535-6920010

15

市商务局

0535-6251739

16

市文化和旅游局

0535-6226152

17

市卫生健康委

0535-6242695

18

市应急局

0535-6789559

19

市市场监管局

0535-6920118

20

市气象局

0535-6893976

21

市消防救援支队

0535-6896017

22

烟台海事局

0535-6683666

23

烟台银保监分局

0535-6868361

附件4

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报送单位: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签发: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信息来源


事件性质


事故简况


备注


报告人:     电话:          手机: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内容

一、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1.现场信息:发生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2.事件基本信息: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

3.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饮用水源地、居民点等)的分布示意图;

4.现场监测情况:监测数据,附监测报告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距离);

5.应急处置措施:现有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三、处理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还需报告以下内容的详细情况:

1.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2.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

3.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

附件6

应急协助部门列表

序号

联系单位

24小时联系电话

1

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010-66556733

010-66556454(传真)

2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响应专线

0532-3889090

3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上海抢救中心

021-62533429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0531-86061335

0531-86061202(传真)

5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0535-86106112

6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0535-8514413

7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0535-5212939

8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

0535-5642810

9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0535-8213770

10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

0535-2212930

11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

0535-7261196

12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

0535-3297851

1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

0535-6224952

14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0535-6884048

15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

0535-4219368

16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

0535-6319065

17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0535-6119507

18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0535-6922365

19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0535-3212388

附件7

事故现场应急防护基本原则

一、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为保护应急人员并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在开展应急行动之前,应根据污染物特点,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面部防护罩、靴套、防毒手套、防护服、气密防护眼镜以及应急灯等,佩戴齐全后方可进入现场。

二、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快速判定安全区域。

(二)确定紧急撤离路线。

(三)人员引导,就近撤离到安全区域。

(四)清点人数,上报数据。

(五)对受伤害人员立即开展急救。

三、应急人员进入、撤离事件现场的条件、方法

(一)进入前,报告每批参加抢险或救护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并登记。

(二)了解现场环境状况及风向。

(三)确定进入路线及撤离路线。

(四)从上风向快速进入事件现场。

(五)按路线撤离,清点人员,报告,待命。

四、人员的救援方式及安全保护措施

(一)现场及周边人员及时开展自救和互救行动。

(二)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导引救护车和医疗人员进入。

(三)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将伤员迅速转移到急救点。

(四)现场中毒人员应迅速脱离现场,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扎紧的衣服,仔细检查病人的病情。

(五)现场急救注意事项。

1.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2.防止继发性损害。

3.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

4.所用救援器材具备防爆功能。发生腐蚀性伤害则先用大量水冲洗然后送医院。

(六)搬运伤员时注意事项。

1.根据伤情,选择搬运方法和工具,注意保护受伤部位。

2.呼吸已停止或呼吸微弱以及胸部、背部骨折的伤员,禁止背运,应使用担架或双人抬运。

3.搬运时动作轻,不可强拉,运送要迅速及时,争取时间。

4.严重出血的伤员,应采取临时止血包扎的措施。

5.救护在高处作业的伤员,应采取防止坠落、摔伤的措施。

五、进出人员、装备的洗消

(一)在轻危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二)洗消的对象包括轻度中毒人员、重度中毒人员在送医院治疗之前、现场医务人员、消防和其他抢险人员、染毒群众及染毒器具;

(三)收集并处理洗消污水。

附件8

现场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事件发生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工作。

一、了解现场情况

(一)事故地点及原因。

(二)人员伤亡情况。

(三)事故类型(固定源、移动源;火灾爆炸次生、泄漏等)。

(四)污染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

(五)周边居民、建筑物、地形地貌等。

二、排查

(一)搜寻遇险人员。

(二)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三)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四)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五)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确定攻防路线、阵地,设立指挥部。

(七)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八)排查引发环境事故的污染源。

三、现场隔离

(一)根据现场、排查情况确定隔离区域。

(二)将隔离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设立隔离带。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四、控制污染源

(一)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

(二)根据排查及监测结果,确定污染消除方案并实施。

(三)禁绝火源。

(四)现场处置措施。

1.对于毒害类气体泄漏或次生大气污染物类事故,采取堵、截、转等方式切断泄漏源,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空气中毒气污染。

2.对于陆上液态物质泄漏,采取堵截、收容、覆盖、转移等方式。

3.对于水体污染事故,考虑污染物主要特性和入水后的短期行为,将危险化学品划分成四大类,具体划分如下:挥发型危险化学品、漂浮型危险化学品、溶解型危险化学品以及沉降型危险化学品。

1)挥发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喷雾稀释、化学洗消、强力驱散等。

2)漂浮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泡沫覆盖、围油栏围控、分散剂法、机械回收、吸收剂法、现场焚烧等。

3)溶解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化学洗消、絮凝法、活性炭吸附。

4)沉降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固化底床、动力捕捞、深水挖掘。

4.对于溢油类事故,根据事故特点决定所选择的溢油应急处置对策,选择适用的溢油应急设备,采用控制溢油源、应急卸载和水下抽油、溢油围控、机械回收、吸附回收等方法对溢油进行清除回收。

5.对于应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器材、吸附材料、废液等固体废物和事故废水(消防废水)等,统一回收处置。确保事故废水全部得以处理。

五、事故现场洗消

(一)少量残液,用干沙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单独处置。

(二)对于污染局部土壤的事故,应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地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决定进一步的处理对策。

(三)现场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

(四)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附件9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

(一)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二)保障公众知情权,避免引起公众恐慌情绪。

(三)监督与引导媒体传播,避免出现信息缺失、失真现象。

二、预警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一)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三、事故处置过程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事故处置过程中信息公开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故情况信息(时间、地点、起因等)。

(二)事故单位信息。

(三)事故伤亡、环境污染信息。

(四)处置进展及影响说明。

四、事故处置结果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一)事件发生及应对过程。

(二)善后处置。

(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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