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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0-39461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

日期:2020-11-3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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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 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现解读如下:

  1. 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但一直以来,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影响了立法质量和立法实施效果。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陈飞市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公众立法参与权,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从立项、起草、审查、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等方面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做出规定,十分必要。

  2. 制定过程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草案)》。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征求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意见,结合征集到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经2020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有总则和立项、起草、审查、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和附则共6章31条,主要突出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全过程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权利。《规定》明确了自立法项目的征集、起草、审查、实施,乃至后评估等各环节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和渠道。市司法行政部门应组织起草部门对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采用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基层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公众的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必须按规定渠道反馈,从制度上保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二是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责任部门。《规定》指出,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项目在立项和审查过程的公众参与工作,起草部门负责起草和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工作。起草部门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附具公众参与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截图,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立法草案公众参与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一旦发现缺失公众参与程序,将退回立法草案,待起草部门补充到位后,才能继续其他程序。

三是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新闻发布制度。《规定》要求,立法项目颁布实施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行政网站全文刊载,方便公众查询。同时,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对立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项目、评估时间、征求意见的电话、网址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认为已生效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依法向起草部门提出修改、废止建议,起草部门应按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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