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部署要求和《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应急局牵头,委托第三方参与,在全国率先探索起草了《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烟台市城市建设规模的发展,人口和产业的聚集,基础建设、公共服务和城市的负载、运转、管理等诸多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固有的社会矛盾与全新的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加大了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使城市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考验。上述问题的法律关系调整,目前主要是通过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专门法律文件来实现。实践中,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尚未制定综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及早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规章文件,对于我市履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公共安全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很有必要。
二、制定的过程和主要依据
为提高立法效率,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强化立法实务与理论结合,多维度提升我市立法水平。市应急局会同司法局全程牵头负责,委托具有立法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年初,克服疫情影响,完成了立法可行性论证,形成专门调研报告呈报市政府。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对《办法》起草进行了多方调研,与司法局6次集中研究。形成初稿后,经征求市有关部门、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应急部、省应急厅、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以及相关专家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11月10日司法部现场指导、11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1月23日市委第2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共五十一条,对安全预防、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等事项。对适用范围、城市公共安全的定义、政府和各部门职责、联动协作、社会动员、宣传教育以及奖励等进行了规定,提出要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专家库,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二)明确了城市公共安全预防范围。对各级政府公共安全工作规划、应急平台建设、风险管控评估、救援队伍建设等作了规定。提出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承担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研判、指挥功能,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对城市应急避难和传染病隔离场所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等作了创新性规定,并对做好财政预算保障工作作了规定。
(三)制定了监测预警程序。突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功能,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提升险情、灾情、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和监测预警能力;规范了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报告内容以及报告要求,对上位法规定进行具体的细化;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等级、研判、发布和解除程序进行明确。
(四)补充规定了应急处置和救援事项。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详细,《办法》针对应急救援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等作了补充性规定。明确提出因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需要政府采购物资的,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需要。
(五)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细化了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的13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