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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产品通关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0-11-03 访问次数:   字号:[ ]


要进口的生产设备中含有电焊机、电动工具、小功率电动机、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详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17年HS编码对应参考表的公告(2017年第20号)共21大类137种品)产品的,则需要通过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3C认证证书才能正常通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另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汽车座椅安全带”等11类汽车零部件,可凭企业《自我声明》先将货物提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录《免办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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