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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通关须知

发布日期:2020-11-23 访问次数:   字号:[ ]


进口设备中含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详见2014年发布的《质检总局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特种设备目录共9类148种)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外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才能正常进口。其中:

(一)锅炉、压力容器提供产品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锅炉,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表压,下同)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电梯、起重机提供产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3t(或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层数≥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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