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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1415/2020-32217 成文日期: 2020-11-18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11-18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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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目标任务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出到2023年,至少建成6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个区(市)都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重要举措

《意见》围绕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体系、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等三个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一)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一是提升家庭照护水平。通过依法落实相关政策,开展育儿指导服务,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有条件的幼儿园要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托育服务机构。

三是发展多元服务模式,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了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二是规范了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流程,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登记;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人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人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健康干预、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综合监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为。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区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二是推进规划建设,对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农村社区有相应的建设要求;三是落实用地保障,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使用安排上予以保障;四是提高队伍素质,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并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组织实施

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深化部门协作、开展质量评估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意见》为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制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联系人: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联系电话:62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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