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C/2020-29172 成文日期: 2020-10-30
发布机构: 烟台银保监分局 组配分类: 财政经济

第1704101号:关于对市人大十七届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0-30      来源: 烟台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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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勇代表:

一、关于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问题

经调研,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出现生命体征不平稳或是因未采取抢救措施将导致生命危险、残疾的情况,那么由受害人提出需求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在处理垫付问题时,只要是受害人提出垫付需求,并提供齐全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均可垫付。如果受害人未提出垫付需求,保险公司则按照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进行报销。

下一步,我分局将探索建立商业三者险垫付机制,将继续向上级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

二、关于建立保险公司快速理赔机制的建议

经调研,对于理赔单证齐全,核验保险标的无误,并且没有免责事项的案件,保险公司会联系被保险人要求其配合受害方办理理赔事宜。如果赔款双方在赔款金额上没有异议的,在限额内直接支付的快赔理赔机制是可执行的。下一步工作中,我分局将推动保险公司建立这一制度。

三、关于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居民交通意外保障险的建议

经调研,上述保险方案的实施,有助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解决。建议保险方案明确,救助受害人涉及的医疗费,应先由道路救助基金垫付,超出的部分由保险公司理赔,同时应明确相关追偿、追责机制,避免有偿付能力人员逃避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建议:在保险责任方面,仅限于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找到第三方或者第三方无保险这两种情形,导致没有致害方赔偿的,在提供交警责任认定以证实是上述两种原因后,由保险公司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赔偿受害人一定额度的救助金,用于急救费用。

下一步,我分局将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探索建立该险种。

四、调整道路救助基金额度、优化垫付流程的建议

市公安局对该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答复如下:《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可申请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目前,市公安局救助基金办已与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机构联动,对于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处理事故的民警会在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当事人及家属救助基金相关政策,由当事人及其家属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救助基金。对于要申请救助基金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指导事故受害人家属准备申请材料,完成申请流程。

一方面,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市公安局救助基金办已经在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和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服务站,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同时根据全省“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优化了申请审批流程,完善了案卷材料内部交接机制,印发了《救助服务指南》,确保群众在办理救助基金申请时能够“一次办好”。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救助质效,市公安局救助基金办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落实三级审核制度;严把审批关口,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救助基金垫付款,确保每一笔救助款都不出问题,每一分“救命钱”都能发挥实效。

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目前全省均执行该标准。下一步,市公安局救助基金办将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及时反馈救助款垫付上限的问题。

五、加大对投保人的执行力度的建议

市法院认为“对于交通事故已作出认定,投保人拒绝赔付,受害人及家属只能通过诉讼追索的医疗费用,由法院牵头各部门,完善先予执行、联合惩戒等联动机制,加大对投保人的执行力度”的建议,对保护道交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很有意义,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研究落实。

(一)关于诉讼中追索医疗费先予执行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追索医疗费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的范畴。为及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各基层法院在审理道交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受害人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请求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另外,在审理道交事故案件中为防止因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市法院将指导基层法院采取对医疗费等无争议的费用先行判决的方式以及时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二)采取联合惩戒等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的问题。

对道交事故纠纷,一要加强与我分局、保险公司协商力度,督促快速理赔;二要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尤其是使用惩戒等措施,确保依法履行义务,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自去年以来,按照最高院要求,在省高院统一部署下,我市各基层法院均已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处理道交事故案件,该平台实现了交警、司法、法院、保险机构的有机对接。当事人可自行通过外网在平台进行包括线上调解、诉前鉴定、一键理赔等各项操作,极大方便了当事人并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提高了理赔效率。下一步市法院将对该平台的运行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快速高效保护受害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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