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市场活禽交易 宰杀及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公告

日期: 2020-01-28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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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格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的紧急通知》等规定,现就全市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宰杀及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公告如下:

1.即日起,全市农贸市场、农村大集和其他非定点交易宰杀单位禁止活禽交易、宰杀,取缔所有非定点屠宰点。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2.坚决禁止、依法取缔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全市农贸市场、农村大集、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3.从事白条禽及禽肉产品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持证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一律禁止转运贩卖,一律禁止进入市场。鼓励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经营模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4.消费者要加强自身健康防范意识和科学消费意识,不生食或半生食。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5.市场开办者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来源:烟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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