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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79C/2019-12583 成文日期: 2019-03-12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监督处罚信息
投诉决定处理书-烟财采【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3-12 10:02 信息来源: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财采〔2019〕6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先行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40号709室

被投诉人1: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被投诉人2: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层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9年1月30日对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600201902000016,以下简称该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2 月1日向我部门提出投诉。经审查,我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标中以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而对其废标,并没有明确的废标原因。

事实依据:1.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报价函第四条,投诉人已明确同意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次谈判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2.在技术偏离表中投诉人均无偏离,在偏离表备注中第2条也明确写明“如供应商在偏离表中无注明,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谈判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无。

经审查:本项目谈判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第5条对软件功能、技术及性能作出相应要求。谈判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23.(5)规定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要求列出详细方案、所报货物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属于未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该项目谈判过程中,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未对所投软件的技术性能进行描述。谈判小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要求列出详细方案、所报货物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导致谈判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依据谈判文件第三部分23.(5)规定,认定投诉人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废标及废标原因,投诉人授权代表在《确认函》签字确认。

综上,我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财政局

                           2019年37

 烟财采〔2019〕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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