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19-12-02 10:00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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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于7个工作日内(2019年12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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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893038      

传真:6891107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



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好市级统筹,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全面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统一参保登记。按照《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合并运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同一缴费基数,实行按月统一缴纳。

根据省政府“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两项保险费率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要求,结合我市生育待遇政策的调整,确定新的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为7.3%、企业单位为7.8%,在职职工仍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仍按5.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部分,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积极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后的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规范享受待遇条件。新参保及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待遇。连续足额缴费不满一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发女职工生育津贴。

(六)明确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七)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探索推行住院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三、保障措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法定产假的生育津贴支付,同时根据我市实际和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抓紧工作推进。12月中旬前优化完善好经办操作规范,调整好信息系统,确保新旧制度顺畅衔接,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给付,确保12月底前两项保险顺利合并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经办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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