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我市出台《烟台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日期: 2019-11-28 08:53      来源: 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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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长效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日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出台了《烟台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每年依据县市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法》规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提出保护激励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依据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安排下达资金预算。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每年全市选取30-40个乡(镇)作为激励对象予以资金奖补,受激励的乡(镇)政府激励资金70%以上用于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单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资金不低于5万元。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款专用制度,使用范围限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土地整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等,不得用于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等支出。

   《烟台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出台,让真正保护耕地的县市区、乡(镇)“不吃亏”,同时让保护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得实惠”,有助于进一步调动县市区、乡(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助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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