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血友病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
的通知
烟医保发〔2019〕53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减轻血友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血友病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8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至5万元;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由35%提高至50%,年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至1万元;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5%,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万元。
二、降低血友病患者必需药品的个人自负比例。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的个人自付比例,参保职工由10%降低至5%,参保居民由15%降低至10%。
三、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各区市要高度重视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主动性,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