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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8-24731 成文日期: 2018-12-0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议定事项解读

烟台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及解读

日期:2018-04-12      来源: 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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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1. 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情况
    2.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3.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涉及我市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4.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本次常务会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议题解读】对本次常务会第4个议题“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进行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为了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市法制办在认真总结两年来政府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按要求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形成本稿,现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 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公众参与有利于提升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公众参与立法活动,有利于立法者充分了解社会公众的具体诉求,把公众反映的符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吸收进具体的法律条款,提升立法的民主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二)公众参与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法应当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国家、省等一系列文件也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是政府立法工作的现实需要。我市获取立法权以来,在加快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进程中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实践,但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机制还不够规范、不够完善,因此,加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建设,不仅是开展政府立法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的迫切要求。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权利类型和立法阶段,《规定》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四个环节,确保政府立法各环节都有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

(一)关于立项过程的公众参与。在立项过程中,市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网站发布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公开征集公众的立法建议,对可行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反馈。立法计划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共烟台市委,并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予以说明。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其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说明调整理由。

(二)关于起草过程的公众参与。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立法涉及的领域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应当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座谈会,或者委托其征集和研究公众意见。立法草案内容与公众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公众各方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在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时,应附具公众参与起草情况说明。

(三)关于审查过程的公众参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起草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公众参与的,可以将立法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公众参与。市法制部门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发布征集意见公告。在审查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市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听证会,收集听取公众意见。立法草案内容与公众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公众各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网上立法听证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应当通过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开反馈。

(四)关于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规章颁布实施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向公众公开。规章实施后,在《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网站上全文登载,方便公众查询。实施期满一年的规章,对符合规定情形应当组织进行评估的,公众有权参与评估。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有权依法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建议的立法项目要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二)立法建议项目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明确立法依据、理由、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具有创制性或者地方特色的内容。有条件的可以提供立法草案建议稿。

建议《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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