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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79C/2018-13516 成文日期: 2018-12-14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监督处罚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 烟福财采(2018)19号
发布日期:2018-12-14 15:36 信息来源: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投诉人:烟台尊创福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牟平区政府大街659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玲

联系电话:18866389099  

代理人:谭风治        手机:15244586555

被投诉人1: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开发区黄河路158号

联系人:李蓓蕾   联系方式:0535-6393116

被投诉人 2:烟台市福山区89000民生服务中心

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

联系人:陈韶磊      联系方式:0535-3029890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福山区89000民生服务中心“福字、窗花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611201802000156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编号:SDGP370611201802000021)11月12日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答复的评分细则中,设计方案、技术分项两项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

事实依据: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规定明显有违相关要求。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没有对评分标准加以限制,完全由专家评审主观判断、意向评分,有违立法原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项目要求需携带6种不同样式的福字、窗花贴、包装袋、手提袋样品,技术评分只对福字评分,样品的具体标准要求参照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并未体现出其他样品(窗花贴、包装袋、手提袋)的评判标准,而是以单个福字为优评分,如果以“单个福字为优”评判,那所提供其他样品又有何意义?该项目中指出需携带样品,但并未明确指出,需携带的样品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招标文件中需有元素:灯笼、云朵、福、猪、鱼、元宝、聚宝盆、如意、祥云、吉祥语等,其中“等”字不明确,也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事实依据:其中“等”字不够明确,而且该元素还在评分细则中占据重要分值,所有该“等”字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投诉事项,本部门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投标人投标文件等资料;并组织专家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对技术参数以及评分细则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是否相对应进行论证。根据调查,本部门查明如下事实:

本项目于2018年10月19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烟台市政府采购网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述发布的网络及网址下称网上)上发布了采购需求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0月23日修改了采购需求,于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6日在网上公示。

2018年10月27日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11月5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修改了窗花贴的材质、手提袋的参数调整,开标时间变更为2018年11月22日;11月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对提出的质疑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于11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将开标时间变更为2018年11月29日。

2018年11月20日,投诉人第二次向被投诉人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质疑。

2018年11月26日被投诉人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列明样品制作要求,将招标文件中福字、窗花贴、包装袋、手提袋技术要求进行明确说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为烟台丽水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的标的物为“福字、窗花贴”, 是我国民间由来已久的风俗习俗,集观赏性和艺术性于一体的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具有浓重的群众文化气息。“福”字寄托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也是对美好未来的祝愿。本部门对该项目技术参数以及评分细则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是否相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论:“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中技术要求的设置符合本次采购要求,没有重大偏差和错误;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已细化和量化,且分值设置合理,综合看能够体现对本项目货物的整体评价。”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 2018年11月20日,投诉人第二次向被投诉人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质疑。涉及本投诉事项,《投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第8页),“6.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13)”,投诉人本次质疑与11月9日提出的质疑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投诉人没有在11月9日一并向被投诉人山东普来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部门认为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在第二次质疑时才涉及本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部门认为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

 

综上,本部门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部门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3,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部门决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福山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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