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1-29 15:33    来源:烟台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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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中小企〔2017〕28号

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中小企业局制定《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中小企业局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咨询、法律等以及中小企业需要的其他共性服务的法人实体。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在烟台行政区划内经烟台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局)认定的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局从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 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 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 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技能、战略规划、创业创新等培训服务。

(四) 咨询服务。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五) 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六)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根据服务功能,示范平台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综合类平台是指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满足中小企业多种公共需求的综合性平台。专业类平台是指某一方面功能突出、主要满足中小企业某一种公共需求的专业性平台。示范平台除应满足一般基本条件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满足特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面向本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集聚区域、行业提供服务,服务的区域或行业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7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中从业人数可放宽至不少于10人。

第八条 示范平台还应具备实现相关功能要求的条件: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培训服务。具有较强的深度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对接、融资担保、信用评价和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年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新增融资额2亿元以上,采取公益性收费原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创新融资服务产品;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

()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组织开展的公益性诊断咨询活动4次以上。

()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或法律宣讲活动4次以上。

第九条 示范平台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综合类平台所具有的服务功能不少于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服务功能中的4项。

(二)专业类平台要在专业服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从业人员中具有所从事本专业领域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不低于80%。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连同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局。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http://zxqyj.yantai.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局对评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平台认定为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时通过网站、杂志等媒介公布。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市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局对示范平台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报表,以及《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市局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局。市局将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结果在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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