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1-29 15:29    来源:烟台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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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中小企〔2017〕27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经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市中小企业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烟台市中小企业局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的战略部署,以“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指导,深入开展“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在我市泛济青烟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指经烟台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局)认定,以我市中小企业为主体创建的技术研发机构,其在许多专业领域和制造、加工技术上,能够独创和掌握一些技术诀窍和“绝活”,并处于行业前沿,具有突出竞争优势。

第三条  烟台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市前三位或全省前五位,批量卖价最高、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2项(含)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市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市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三项申报条件中的一项。

第五条  申报“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申报条件参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重点突出专有技术和效益情况,在研发机构等方面不作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按申报条件进行陈述性申报,主要包括:

  1、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数、资产、销售收入、利润、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等)。

3、企业专有技术或工艺名称、技术特点或工艺特色介绍。

4、研发中心运行情况(包括组织运行机制、基础研发条件、创新团队建设、主要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及发展规划目标等)。

5、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6、其他能表明已达到认定条件的有关报表或证件资料等。

7、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8、“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参照以上内容组织申报材料,有关证明材料要清晰无误。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1、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市局。

  2、市局审核并确定初选名单;评审结果在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http://zxqyj.yantai.gov.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局予以认定并公布。

  4、市局开展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请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市级研发中心名单及时通过网站、杂志等媒介公布。

第九条  市局对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已认定的研发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中心建设运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资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产学研合作、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情况)报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报市局。经市局复核, 对合格的研发中心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条 市局每年从市级研发中心(创新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研发中心(创新企业),并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市级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烟中小企〔2011〕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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