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解读

日期:2018-11-29 15:23    来源:烟台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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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山东省和烟台市近年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有关规定,市经信局积极筛选争取和申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1.支持重点:一是上年度列入烟台市“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年营业收入在500至2000万元之间,且首次升为规模企业的工业企业;二是上年度新认定的“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专精特新” 企业。       

       2.支持方式:根据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中小企业局烟财企[2018]5号文《烟台市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以贷款贴息补助。

       3.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单个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隐形冠军”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深度挖掘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动能,引导中小企业走小而强、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的发展道路,省中小企业局在全省发掘一批“隐形冠军”中小企业,并建立“隐形冠军”数据库。

       “隐形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某一细分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和市场领袖地位的中小企业。

       1.“隐形冠军”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3年以上,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和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增长率高于10%,利税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10%,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3) 主导产品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10位,全省前3位。 (4)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生产(或提供特色化的销售服务),企业细分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2.组织实施 

       (1)推荐工作: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隐形冠军”企业的挖掘和推荐工作。 (2)论证公示:省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论证的企业在省局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全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称号,纳入“隐形冠军”数据库管理。 (3)数据库管理:隐形冠军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更新一次,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移出数据库。 “隐形冠军”推荐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对认定的企业进行跟踪服务、政策扶持。

        3.政策扶持 

       根据《烟台市关于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的意见》规定,被认定为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瞪羚企业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引导激发中小企业以创新为引领不断推出新产品、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打造新业态,实现“跳跃式”发展,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和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培育和奖励行动计划。

       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一)认定标准和条件

       1.定性指标

       (1)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2)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原则,突出围绕“十强产业”发展方向。交通、电力、烟草、矿产、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建、银行业除外。

       (3)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个会计年度),尚未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

       2.定量指标

       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09年,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1亿元(含),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07年,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4亿元(含),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05年,上年度总收入在4亿元以上,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

       (2)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12年,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5年内突破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07年,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10内年突破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创新性指标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或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

       (2)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以下,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5%;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

       4.信用指标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专业模型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分,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70分。

基于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TMT产业,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客户、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不受以上第2项定量指标中总收入规模和第3项创新性指标条件限制,但须近两年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以上。

       (二)培育和奖励措施

       1.推进瞪羚企业高质量发展。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瞪羚企业发展整体规划,2017至2019年行动计划期内,认定和培育300家,引导企业追求内涵式发展,不断地提高资本、人才等资源的使用效益;建立瞪羚企业信用档案,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监管模式,创建具有影响力的瞪羚企业品牌;加快推进瞪羚企业成长绿色生态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投融资、财务法律、管理咨询、专家人才、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全流程的贴身服务。

       2.建立瞪羚企业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客观评估并发布山东省瞪羚企业发展报告;开发“山东省瞪羚企业网上申报和管理平台系统”,科学跟踪反映瞪羚企业发展态势,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信息,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

       3.营造良好的培育政策环境。2017至2019年行动计划期内,省财政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从瞪羚企业培育库中根据企业成长性、技术创新、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按照鲁发〔2017〕21号文件要求落实各级财政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地方财政出台扶持政策的,奖励资金优先安排),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不再重复奖励;加强与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沟通联系,在瞪羚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信用增信、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上市培育、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4.发起成立山东瞪羚企业家创新合作联盟。通过定期选送实施分类培训和举办线上线下活动的方式,为企业家搭建高管培训、深度交流、传递理念、分享心得、管理咨询、拓展市场的平台;加强瞪羚企业之间、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与服务机构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产学研智合作,提升企业家素质和发扬创业家精神。

       四、“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

       (一)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市前三位或全省前五位,批量卖价最高、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2项(含)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市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市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三项申报条件中的一项。

       (二)申报“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申报条件参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重点突出专有技术和效益情况,在研发机构等方面不作要求。

         五、“专精特新”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企业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企业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新的竞争优势。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烟台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2.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3.有其他违法违规受处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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