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召开烟台市区居民供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水价听证会

发布日期:2015-12-25 信息来源: 字体:【

2015年12月22日,市物价局在局五楼会议室,召开烟台市区居民供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水价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共有24名听证会参加人参加,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 1人,消费者代表(从报名市民中随机抽取)11人,专家学者2人,经营者5人,相关部门(单位)代表3人,其他利益相关方1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从报名市民中随机抽取的4名旁听人有1人参加了旁听。听证会设立记者席,烟台日报、烟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10余名记者参加。听证会按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经营者、相关部门(单位)代表的顺序依次进行发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公室、市城管局5名听证人,就烟台市区居民供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水价方案,认真听取了听证会参加人的积极发言和意见、建议。

一、法律法规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制定。

《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市区供水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各县市区供水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负责制定。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国家政策要求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各地要按照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因地制宜三大原则,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总的要求是,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的居民家庭用水量确定,保基本用水需求;第二阶梯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的居民家庭用水量确定,体现合理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部分,抑制不合理消费。第一和第二阶梯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阶梯要拉大价差,原则上,一、二、三阶梯基本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三、现行价格 

现行的市区居民用水价格是2006年3月制定的,为2.90元/ m3(含基本水费1.85元/m3、水资源费0.35元/m3、污水处理费0.70元/m3)。

  四、基本情况

  (一)用水消费情况

鲁东大学统计咨询中心对2013、2014两年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论证分析。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2014年市自来水公司居民用水覆盖80%的用户月均最高用水量分别为7.50 m3/户、7.75 m3/户;覆盖95%的用户月均最高用水量分别为12.08 m3/户、12.25 m3/户,居民用水量呈小幅上升趋势。

(二)城市供水成本变化情况

我市市区居民用水价格自2006年制定至今9年未作调整。9年来,供水企业各项费用刚性增长。以市自来水公司为例,9年来国家7次上调工商业电价,2014年较2005年电费增支1582万元;企业年人均工资由2005年的18263元提高到2014年的43464元,增长了25201元。随着老旧管网改造、新建水厂偿还本金、水质检测等压力加大,企业经营日益困难。2014年市自来水公司账面亏损0.79亿元,累计亏损2.54亿元。 

(三)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政策规定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规定,2015年底前,地表水水资源费要达到0.40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要达到1.50元/m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不低于0.95元

五、成本监审结论

市物价局成本监审结果显示,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供水单位成本为3.29元/m3;市区两个污水处理厂(套子湾污水厂、辛安河污水厂)2014年污水处理平均成本为0.85元/m3

六、方案及配套政策

根据国家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要求,我们依据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单位供水成本3.29元/m3,考虑市区居民承受能力,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价格水平,综合测算阶梯水价及调价幅度。同时,市政府要求,9年来积累的用水价格矛盾不宜一步解决,应坚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补偿成本。统筹兼顾上述因素,制定了阶梯水价和调整水价方案,并确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一)方案

1.一、二、三阶梯基本水价按1:1.5:3的比例确定;

2.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32 m3(含)以内,居民用户覆盖率为92.76%,综合价格由现行的2.90元/m3,调整为3.20元/m3(其中基本水费2.00元/m3、水资源费0.40元/m3、污水处理费0.80元/m3);

3.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32-180m3(含),居民用户覆盖率为97.60%,综合价格4.20元/m3(其中基本水费3.00元/m3、水资源费0.40元/m3、污水处理费0.80元/m3);

4.第三阶梯年用水量180m3以上,综合价格7.20元/m3(其中基本水费6.00元/m3、水资源费0.40元/m3、污水处理费0.80元/m3)。

注:缴费计算公式,第一阶梯缴费额≤3.20元/m3×132m3;第二阶梯缴费额≤3.20元/m3×132m3+4.20元/m3×(180-132)m3,第三阶梯缴费额=3.20元/m3×132+4.20元/m3×(180-132)m3+7.20/m3×(实际用水量-180m3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70元/m3调整为0.80元/m3,余者将于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

(三)相关配套政策

1. 阶梯水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3m3

2.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政策,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1年后,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

3. 学校、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

4.供水价格调整后,按照《烟台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在现行供水价格尚未涵盖二次供水成本的过渡期内,按照弥补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二次供水价格政策。

(四)执行时间

市区供水销售价格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有效期3年;污水处理费有效期1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

七、对居民用户影响

按覆盖80%用户月均最高用水量7.75立方米计算,比调价前月增支2.32元;按覆盖95%用户月均最高用水量12.25立方米计算,比调价前月增支4.93元。

八、省内城市价格比较 

调价前,我市居民用水价格,居省内中等偏上水平(高于我市的有济南、淄博、潍坊、泰安、德州)。目前,在省内已出台阶梯价格制度的5个城市中,高于我市的有济南、青岛和潍坊;低于我市的有日照和莱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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