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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意见全面加强渔船管理

发布日期:2012-03-22 访问次数:   字号:[ ]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全面加强我省渔船管理工作。《意见》指出,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是: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伏休形势稳定、涉外生产有序为目标,夯实渔船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责任考核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意见》要求从五个方面开展渔船规范化管理。一是严格控制捕捞渔船规模。从2012年起,实行捕捞渔船功率指标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控制全省买卖总量,严格渔船跨省转让审批。二是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非捕捞渔船管理。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建造审批,从2012年起,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控制制度,对新建渔业辅助船,推行标准船型,逐步推行养殖船标准化船型。严厉查处以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建造捕捞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三是严格涉外渔船管理。从2012年起,所有涉外渔船须安装标识牌、卫星定位和射频识别设备。单船载员15人以上的远洋渔船应派驻船东代表。四是加强渔船船籍港管理。从2012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泊。2012年年底前,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五是强化渔船流转管理。县内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买卖渔船的,我省一方当事人必须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2012年起,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交易必须在省渔船交易中心进行。

《意见》提出了治理渔船安全隐患的五项措施。一是加强“三无”渔船治理。2012年,对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限制作业区域,缴纳资源费,不享受燃油补贴等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并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二是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变更;对主机功率不符的,依据渔船实际功率变更,超出的功率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注销其证书。三是加强渔船标识整治。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四是加强渔船修造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业要实行渔船上坞修理报告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加强渔港安全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确保渔港安全管理。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渔船管理体系;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涉嫌违规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刑事责任;落实渔船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出海;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渔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要求强化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推广渔船标准船型,努力提高渔船的抵御风险能力;加快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发挥渔业无线电在渔船管理、安全救助的作用,完善渔船安全监控系统,渔业港口和渔业自然港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船员培训体系建设,规范渔业船员培训组织体系,建立渔业船员管理信息库,规范船员劳务市场;完善渔船安全应急预案,细化防范台风、寒潮大风、风暴潮、海冰等应急处置规程;建立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各种渠道,为渔民提供气象、海浪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渔船管理和渔业安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体系。对渔船信息化建设、渔船标准化改造、海难救助、渔船政策性保险等项目所需资金给予扶持,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相关部门要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渔船突发事件。

来源:省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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