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
所属部门(地区) 开发区公安分局
受理单位 开发区公安分局
办理机构 开发区交警大队车管所
承办人员 李秀波
联系电话 6371510
办理地址
乘车线路 乘21、27、208、211路公交车到长江路海关站点下车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提交申请一个工作日内
许可条件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许可依据 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其中: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其中: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 3、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其中: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许可程序 申请—查验—受理—选号—领取机动车号牌
收费标准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4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副 汽车检测费100元/车,挂车检测费100元/车,三轮、低速货车、摩托车人工检测费30元/车 号牌固封装置1元/个,机动车放大号60元/车/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证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发[2005]5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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