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所属部门(地区) 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
受理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
办理机构 烟台市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 顾廷伟
联系电话 0
办理地址
乘车线路 46、49中公交车银河证券站点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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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许可条件 1、申请人需要代理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并有合理的理由; 2、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适当扩大受援人范围)。
许可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2、《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之一: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3)农村特困户求助证;(4)农村五保供养证;(5)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6)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7)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8)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9)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10)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11)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证明材料。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核; 3、出具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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