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
所属部门(地区) |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受理单位 |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办理机构 |
治安管理大队 |
承办人员 |
王为政、曲淑丽 |
联系电话 |
6380929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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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线路 |
乘坐22、526路公交车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 |
在线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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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15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申请材料 |
一、办理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商务、自费留学等所需手续
1、由申请人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一份。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二、办理出国劳务所需手续
1、由申请人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一份。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对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申请人,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要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意见或与出国相关的批件。
(一)首次申请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二)换发
1、换发条件: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2、提交的材料:除提交首次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三)补发
1、补发条件: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2、提交的材料:申请时,除提交首次申请需要提交的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相关材料:(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
许可程序 |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受理、审核材料,申请材料网上报烟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复核、审批,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发证。 |
收费标准 |
护照:200元/证
补发护照:400元/证
普通护照加注:20元/项 |
收费依据 |
计价格(2000)293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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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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