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所属部门(地区)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
受理单位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机构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详见备注)
承办人员 详见备注
联系电话 0
办理地址
乘车线路 详见备注
在线办理地址 详见备注
许可期限
许可条件
许可依据 一、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对出口企业办理核准退税登记证转变为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申请材料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以下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银行基本帐户号码;5、海关自理报送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要求的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三)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变更、解散、破产、撤并等),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许可程序 认定手续的办理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以下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银行基本帐户号码;5、海关自理报送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要求的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三)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变更、解散、破产、撤并等),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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