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调整纳税定额的审批
所属部门(地区)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
受理单位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机构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详见备注)
承办人员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详见备注)
联系电话 0
办理地址
乘车线路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详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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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许可条件 标准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和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
许可依据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税发[1997]101号)
申请材料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
许可程序 程序既需要提供的材料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或审查,并作出调整与否的决定,通知纳税人。调查或审查期间,原核定定额继续执行。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时限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整与否的决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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