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港澳通行证
所属部门(地区)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单位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办理机构 治安管理大队
承办人员 王为政、曲淑丽
联系电话 6380929
办理地址
乘车线路 乘坐22、526路公交车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受理审核4个工作日(不计排队等候打分时间)
许可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许可程序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受理、审核材料,申请材料网上报烟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复核、审批,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发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收费依据 (1993)鲁公外1967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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