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所属部门(地区)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单位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办理机构 治安管理大队
承办人员 王为政、曲淑丽
联系电话 6380929
办理地址
乘车线路 乘坐22、526路公交车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在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在大陆居留一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许可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工作规范》
申请材料 1、受理民警应当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要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2、填写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审批表》2份,标准照片2张; 3、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4、提交《临时住宿登记表》及复印件;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开发区投资的,交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所在单位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交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就业证或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在开发区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学校(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就读学校或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在开发区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和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5)在盐购置房产的,交验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交验结婚证书、大陆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以上第1至第7项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许可程序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受理、审核材料,申请材料网上报烟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复核、审批、制证、发证。
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收费依据 (1993)鲁公外1967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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