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证 |
所属部门(地区) |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受理单位 |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办理机构 |
治安管理大队 |
承办人员 |
王为政、曲淑丽 |
联系电话 |
6380929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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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线路 |
乘坐22、526路公交车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 |
在线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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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
许可条件 |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拟安置定居的。 |
许可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申请材料 |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许可程序 |
上述1、2、3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局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第4、5项申请,有省厅直接受理。
第1、2项申请由省厅审批;第3项申请由省厅商同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第4项申请,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厅审批;第5项申请,有省人民政府台办或统战部报国务院台办或中央统战部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厅审批办理。 |
收费标准 |
定居证:10元 |
收费依据 |
(1993)鲁公外1967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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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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