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所属部门(地区)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单位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办理机构 治安管理大队
承办人员 王为政、曲淑丽
联系电话 6380929
办理地址
乘车线路 乘坐22、526路公交车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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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台湾的申请。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3)赴台旅游的,申请人只需交验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旅行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并提交复印件)即可,不需查验“入台许可”。旅游团领队申请《通行证》、签注申请时,还应交验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许可程序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受理、审核材料,申请材料网上报烟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复核、审批,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发证。再次签注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受理、审核材料,烟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复核、审批、制证、发证。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件 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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