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及以上姓名变更更正 |
所属部门(地区) |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受理单位 |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办理机构 |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
承办人员 |
尹伟英 |
联系电话 |
6380923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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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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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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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除当场办理的事项,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是指申请人的兄弟姐妹或配偶的兄弟姐妹)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其他特殊原因。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厅鲁公通[2006]302号《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烟台市公安局烟公通[2009]112号文《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 |
申请材料 |
一、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3)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4)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5)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6)因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7)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8)申请隔一代更改姓氏,需首先恢复父辈姓氏。 |
许可程序 |
受理—复核—大队长复核—分管局长批准-办理变更(更改户口簿相关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机办理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每人次收费5元 |
收费依据 |
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231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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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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