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人税务开业登记程序
所属部门(地区) 烟台市地税局
受理单位 烟台市地税局
办理机构 烟台市地税局
承办人员 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0
办理地址
乘车线路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 162 米) 7路, 21路, 22路, 23路, 42路, 43路, 45路, 53路公交车到地税局站点下车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自受理之日起,法定许可(办理)期限30日/承诺许可(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许可条件 单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至十八条、六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至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A、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B、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联合办证2份); C、税种登记表,1份(联合办证2份); D、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F、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G、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H、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I、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J、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K、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L、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M、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许可程序 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内部流转,受理窗口出件。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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