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二级(含)以下文物备案 | |
所属部门(地区) | 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受理单位 | 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办理机构 | 文物科 |
承办人员 | 张志超 |
联系电话 | 6631623 |
办理地址 | |
乘车线路 | 口腔病医院 (北 297 米) 8路, 17路(南寨线), 18路, 28路, 45路, 47路, 49路, 55路东庄线 |
在线办理地址 | http://www.ytshenpi.cn/ |
许可期限 | 申请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许可条件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举办展览、科学研究需要借用馆藏文物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2、拟借用文物藏品档案副本及文物清单(包括文物名称、等级、时代、来源或出土地点和时间、照片及收藏单位或保管单位);3、借用协议草案;4、借用单位安全技防达标证明或安全保卫方案。 |
许可程序 | 受理申请—>审查上报材料—>审查合格发给备案通知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备注 | |
友情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