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其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 |
所属部门(地区) |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窗口 |
受理单位 |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窗口 |
办理机构 |
烟台市环保局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 |
承办人员 |
谭悦文 |
联系电话 |
6920519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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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线路 |
口腔病医院 (北 297 米) 8路, 17路(南寨线), 18路, 28路, 45路, 47路, 49路, 55路东庄线到口腔医院站下车,向南100米路西 |
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许可期限 |
7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名录 |
许可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申请材料 |
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减排任务的报告及审查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下发的总量分配文件;环评单位编制完成的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一式五份;政府下发的关停文件、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使用关停破产指标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协议或接纳证明(建设项目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的);企业现有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使用企业自身余量的,说明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 |
许可程序 |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批准或初审上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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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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