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目录外)备案 |
所属部门(地区) |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受理单位 |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办理机构 |
投资科 |
承办人员 |
高树茂、王平 |
联系电话 |
8166753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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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线路 |
市区乘3路车行政审批中心站下 |
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许可期限 |
3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竞争性建设项目 |
许可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四条: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第五条: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项目的登记备案。 |
申请材料 |
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4、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5、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及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7、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8、项目资本金银行存款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意见;9、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指新征用地的);10、安监部门出具的工业生产项目安全审查意见;11、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12、地震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13、国有企业需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及相关材料;14、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许可程序 |
1、受理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2、审查材料和文件,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3、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备案证明。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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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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