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上报审核 |
所属部门(地区) |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受理单位 |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办理机构 |
投资科 |
承办人员 |
高树茂、王平 |
联系电话 |
8166753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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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线路 |
市区乘3路车行政审批中心站下 |
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许可期限 |
申请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许可条件 |
1、使用省及国家预算内资金、省及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国内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项目;2、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烟台市、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建设项目。 |
许可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一章第二条: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山东省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 |
申请材料 |
项目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申请批准(或核准)的书面报告;2、乙级以上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3、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及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4、相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5、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6、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7、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8、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9、安监部门出具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10、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及相关材料;11、地震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12、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注: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申请利用国外贷款、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
许可程序 |
1、受理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2、审查材料和文件,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5、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上级部门。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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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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