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所属部门(地区) 栖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单位 栖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办理机构 栖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承办人员 冯蕾
联系电话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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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现场办理
许可条件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许可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变更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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